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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型国企需真正体现公益性(2)

发表日期:2011-12-14 点击

    上述想法和目标的确不错。关键是如何实现这些想法,以及通过什么途径达到这些目标。现实中,如何防止自然垄断型企业和公共服务型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各国做法不尽相同。存在自然垄断的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而大量市场外部性的存在,也是迫使政府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以保障经济运行的基本因素之一。国有化、价格管制加适当补贴、鼓励竞争等,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公众利益的不同做法。

 

    但是,说起来,国有化,亦即如中国这样采用国有企业的方式,对“联动性”的要求比较高。所谓“联动性”,就是国有企业的规范化运行,要求政府必须判断准确、决策正确、效率高超、廉洁勤政,并且从宏观到微观的监管必须到位……由是,许多国家正是在正视政府的许多“不可弥补”缺陷的基础上,而放弃了利用国有化的方式来解决自然垄断领域中的问题。

 

    许多国家的经济发展经验都表明,在自然垄断存在的情况下,如果政府的管理不到位,自然垄断型企业和公共服务型企业就会发展成为游走在市场边缘、里外通吃的“经济实体”。在市场上,这些企业利用公益型的招牌来规避市场规则,赚取超额垄断利润;在政策、公益领域,这些企业又利用“企业”性质,以“生存”为要挟,为自己争取大量来自国民口袋的“政策性补贴”……这些“企业”,你说它是“企业”,它说自己发挥着政府的功能;你说它是政府,它又说自己是“市场化”运作,还要经营、还要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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