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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见义勇为与“不顾一切”(2)

发表日期:2011-11-01 点击

    这就要求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帮凌华坤尽快走出困境。首先,公安等有关机关应对凌华坤的行为及时作出结论,至少让其得到精神上的解脱,而不至于整天生活在自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心吊胆之中。按照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凌华坤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仅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安等相关机关的拖延回避都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及时对事故进行定性,这样既可以明确责任,防止受害人的无理纠缠,避免在索赔上狮子大开口,使问题陷于被动。即使依法该由凌华坤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必回避,因为只有明确了责任,政府和社会才能及时启动和采取救助或捐助等措施来帮助凌华坤履行赔偿义务,避免让爱心受到误伤。

 

    很显然,凌华坤目前所处的困境,既有个人主观担心的因素,也有政府职能部门不积极履职的因素,还有实际损失远超其承受能力的因素。面对凌华坤见义勇为事件,除了对他的高尚精神赞许和钦佩之外,是否还有值得反思、总结经验教训的地方呢?笔者认为,此处值得全社会共同反思的关键性问题是,见义勇为能否“不顾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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