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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见义勇为与“不顾一切”(3)

发表日期:2011-11-01 点击

    在笔者看来,国家和社会鼓励和褒扬见义勇为的根本目的,一是避免公共利益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二是弘扬社会正气,维护正义。如果不能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见义勇为就失去了依据,弘扬社会正气也失去了依托。那么,能不能在维护部分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完全不顾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放任见义勇为行为对其他无辜公民的侵害呢?根据我国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刑法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规定了“限度”,行政法也明确规定了比例原则,即使警察打击犯罪也不能无视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再者,以给其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或巨大损害为代价的见义勇为行为,本身也背离见义勇为的目的和宗旨。从这个意义上讲,凌华坤驾车追击到“来往车辆和行人较多”路段后仍紧追不舍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也有违背法律要求之嫌。

 

    总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见义勇为应当给予鼓励、褒奖和保障,但见义勇为也不是无条件的“免责牌”。因此,公民在见义勇为时不能“不顾一切”。    (李克杰)

 

(来源: 新华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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