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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机场刺母案”一审宣判 被告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2)

发表日期:2011-11-02 点击

    上海浦东法院刑庭庭长、本案审判长马超杰表示,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并非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而应根据病情轻重缓急、辨认控制能力是否全部或部分丧失,通过鉴定来确定其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还是限制责任能力。在本案中,汪某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是这种控制能力有所“削弱”,因此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 新华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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