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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须戴上“笼头”

发表日期:2011-11-11 点击

  西安男子张某约网友见面发生关系,涉嫌嫖娼,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当晚,张某被民警告知,处理方法有两个,“一是罚款,二是坐牢6个月到2年”。次日,家人在交了4000元罚款后,张某得以离开派出所,但这4000元罚款没有开任何票据。张某对媒体称,当时询问派出所民警,民警说不开票据罚4000,要开票据就是罚8000元。(119日《南方都市报》)

 

  昔日只知商家“不要发票可以打折”,今日才知派出所里也能以不要发票讨价还价。看起来滑稽可笑,一不小心却暴露了当下一些执法的两大私隐:一是执法自由裁量权仍然太过自由,相应的约束、监督措施远没有到位,缺少规矩,有私心的执法者很容易钻空子,利用这种没有笼头、近乎裸奔的裁量权,按心情、按需要随意的解释,“落到我手里,大概框架下喜欢怎么罚就怎么罚”。

 

  二是执法部门的罚款所得上缴,仍然很不规范,“代收罚款”是否上缴,怎么上缴,发生在罚款行为之后,没有有效地监督,导致一些执法者乱罚款,肥自己或者小团体的腰包,甚至有些执法者“年底手头紧,上街罚点零花钱”。这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往大处说,这是滥用国家公共资源,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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