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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不知情”, 太轻飘了(2)

发表日期:2011-09-19 点击

  所谓“不知情”现象,大致可以分为几类:一是真不知情。在一些需要多部门管理的领域,一旦发生问题,确实存在有些部门清楚、有些部门不太清楚的情形,因此,不排除有些情况下,一些部门确实不知情;二是不想知情。在一些地方,对于一些费力不讨好的事项,有些部门唯恐麻烦落到自己头上,见事躲着走,不深入基层了解民情。在有些地方、有些部门,功劳有人抢,责任无人担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一旦发生管理失当、监管失责问题,即使知情也不愿承认,不知情就成为最好的推脱理由;三是装不知情。一些老大难问题,长期存在,因为解决难度较大,有些部门故意装不知情,只要没人较真,拖一天算一天。

 

  “不知情”成了一些人推卸责任的借口和挡箭牌,使得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被长时间搁置,一些小矛盾逐步转化成大矛盾,一些区域性的问题累积成普遍性问题。

 

  “不知情”如此盛行,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部门、一些人存在等、靠、要的观念,存在推卸责任的潜在意识,而缺乏社会管理中危机应对的责任意识,出现问题不是从全局的方面考虑,而是立足于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怕担责、怕麻烦,怕影响自身的前程。小局意识浓了,大局意识就淡了,问题也就来了,推责诿过自然也就多了。

 

  看来有必要治治遇事“不知情”的毛病,不能让“不知情”成为免责的借口,而应该成为必须追责的突破口。有必要澄清一个观念:该管的事不知情,就是失职!别找借口,别给自己留后手,规规矩矩尽到监管之责,才是正途。   (郭振纲)

 

(来源: 工人日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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