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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在“规定”之外还该有“伦理”

发表日期:2011-08-30 点击

    这几天“月饼税”和“婚前房产证加名税”成为热点。有评论说,这听起来就很荒唐,这是见缝插针,与民争利;税务部门则说,这是老百姓不明真相,大惊小怪——中秋节发月饼属于员工福利,早在1998年,国税局就出了一份文件,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至于武汉市对婚前房产证加名按“赠与行为”对待,按加名方取得房产份额征收4%契税,做法也“合乎国家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文”(综合近日扬子晚报、京华时报等媒体报道)。

 

    既然能找到法律依据,人家这税似乎也就收得。而民众持有不满,除了当下整体税负较重、纳税人享受权益不足之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收税不确定感”——大家不知道,到底在哪些环节“有些部门”还可以见缝插针地坐地收税;可不可以收税、按怎样的比例收,解释权又到底在谁手里。前些天南京推出“房产证加名税”,比例3%,舆论哗然;现在武汉推出比例4%,也“合法合理”:相互效仿,又能奈何?所谓“月饼税”也一样,1998年就“可以收”,但税务部门一直以来都没怎么征税,一直到了2009年经济危机背景下财政“钱紧”,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各自下发了一份文件正式开收……收,还是不收,这成了一个具有可塑性的选题,甚至“领导一个电话”,就可以给出一份答案!

 

    既然地方税务部门拥有如此多的解释权,甚至下个文件就成为“收税权”,民众自然忧虑:地方财政可能经常缺钱,地税部门压力永远都是巨大,这种压力会不会转换成对民众的压力,成为无孔不入、甚至重复建设的“征税”?财政部日前发布数据称,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50028.43亿元,同比增长29.6%,而GDP的同比增长仅为9.6%,征税又一次跑赢了GDP,谁来遏制这种不匹配的增收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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