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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干部因使用超标车被处分,一个好先例(2)

发表日期:2011-08-06 点击

  2010年党中央修订后颁布的《廉政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中纪委今年颁布的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又规定,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廉政准则》是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角度作出的禁止性规定,要求领导干部不要这样去做。而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则给出了如果领导干部不这样去做怎么办的答案。换言之就是,在公务用车这个问题上,谁要是不听规劝、不能严格自律、超出行为规范,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甚至开除党籍这样最严厉的处分。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使用超标车”作为主要违纪事实和处分依据,既体现了从严执纪的精神,又是从严治理违规使用公务车辆的一个重要信号。

 

对此,各级党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引起高度警觉,自觉遵守配备和使用公务车辆的有关规定,才不至于“撞红线”、“ 碰高压”。而对于各级执纪执法机关来说,不仅要将“违规配备使用公务车辆要严肃查处”这柄“利剑”高悬在监督对象的头顶形成威慑,更重要的是要善于“亮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才能有效刹住超标使用车辆的歪风,给人民群众一个理想的公务用车治理结果。   (杨越)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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