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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涨价(4)

发表日期:2011-03-23 点击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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