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人物更应提高“法商”
发表日期:2012-02-03 点击 次 1月30日多家媒体报道,1月29日,韩寒的合作伙伴、出版人路金波对外发布称,方舟子通过互联网质疑韩寒“代笔”,对其名誉造成损害,韩寒当天已委托律师,将在上海提起诉讼。方舟子接受采访时表示,“我的分析当然会进行到底,而且会一一发表在网上,网上才是主战场。”“输了大不了赔钱,十万元还是赔得起的。但决不道歉,我不认为我有错的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论是否对我有利,我不认为会影响到我的分析结论是否成立。诉讼不会对我继续分析署名韩寒的文章产生任何影响。”
所谓“法商”,即法治商数,是一个人对法的内心体认和自觉践行,体现的是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法治意识的强弱,明辨是非的能力,以及依法办事、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公共人物,一言一行更要遵循法律底线,服膺法律精神,以期对公众的法治精神和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起到一种坚实的推动作用。
方舟子说,如果官司输了,只赔钱不道歉!但是如果司法判决要求你道歉呢?是服从司法裁判,还是坚持个人主张?我想在法治这一点上并不是那么困难的抉择吧?虽然现在是大众麦克风时代,但个人的发言和质疑,一定要建立在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一定要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而不仅仅是凭借个人的好恶,甚至超出法律边界。否则,某种捕风捉影的推论就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名誉权。正如知名网络知识产权专家于国富律师所言:“质疑本身无错,但是,质疑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有可能变成侮辱诽谤。用民事法律的话来讲,就是侵犯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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