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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妥善处置“救人反被追责”的标本意义(2)

发表日期:2012-08-07 点击

  正如佛山交警部门所称,李舒舒横出道路妨碍交通安全,应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并没有将其认定为负全部责任,因此处罚可以相对从轻,但绝不意味着可以免于处罚。这样的处罚有可能会让部分民众不认同,认为见义勇为理所当然不需担责,但如果这样的“先河”一开,难免会造成执法的紊乱。

 

  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是拥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保障,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都应该成为执法部门和执法者必须坚守的底线。如何对“救人反被追责”进行妥善处置,无疑对日后类似的事件有着标本意义,比如对见义勇为必须进行重奖,违反交通法规则应担责,但有必要参照行为前提从轻处罚,而一旦涉及赔偿责任能否由政府或慈善机构承担等等。总而言之,有必要让奖励的归奖励,处罚的归处罚,让见义勇为与担责都经得起公众评判,才能合法合情,趋于圆满。   (林萧)

 

(来源:青岛日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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