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谢恩人“入法”是一个可贵的探索
发表日期:2012-11-12 点击 次 11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同时,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11月7日山东商报)
在山东省上述《保护条例》中,对于“受益人应当表达谢意”的规定,具有“立法”层面的突破意义。“感恩入法”,且有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在过去的地方性立法中是绝无仅有的,山东省能以政府规章方式规定之,实属立法层面的探索和进步。在一个“规定”受益人有义务“感恩”和“表达谢意”的立法导向之下,本质上是政府意图通过“法”的手段来鼓励更多的人懂得感恩、更多的呼唤社会中关爱他人和激励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虽然,该地方性的“感恩立法”没有更为具体的“惩戒措施”,如受益人“不感恩”、不执行“规定”怎么办?等等疑虑,但并不影响这一“规定”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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