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谢恩人“入法”是一个可贵的探索(2)
发表日期:2012-11-12 点击 次 一项带有立法性质的“规定”,往往带有正面的道德号召,能够将过去没有“规定”、没有“法律化”和“制度化”的“感恩”,上升到法律和制度和层面,释放出来的是社会和社会公众呼唤良善风气的信号。即使没有更具体的“惩戒”规定,但至少可以让“应当感恩与否”、“不感恩对错与否”有了一个确定性的法律评价。在一个“评价”为“感恩合法”、“不感恩就违法”的法律导向之下,必然引导的是社会公众更加懂的感恩和如何感恩的社会风尚。
时下,被人救助和帮助之后,“讹人”者时有发生,被救助后和救助者“形同陌路”者有之,被救助后连一声基本的“谢谢”也不说的亦有之,说明我们的“感恩”环境并不太好。中国慈善协会副会长、有“中国首善”之称的陈光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80%接受过我帮助的人都没有感恩之心”,这一点让他很心痛。这一点足以说明“感恩”心态在一些被救助者心中的稀缺,感恩立法也就带有了现实紧迫性。而山东省相关《条例》立法规定“受益人感恩的义务”,是旗帜鲜明的对冷漠风气的抵制,是对“不懂感恩者”的鞭笞,也是下一步出台更“严厉”的惩戒“不感恩”者的立法引子。
- 上一篇:中青报:“屌丝”何来,透视粗语流行文化
- 下一篇:燕赵晚报:被人信任是一种幸福
相关阅读:
- ·新华网评:“见死不救”应该入法(2011-09-05 00:00:00)
Copyright @ 2012 - 2019 www.mqwsg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民权县直机关工委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4022883号
电话:0370-8550006 地址:民权县人民路中段1号
邮箱:mqwsgw@163.com QQ: 83028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