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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肃贪那些事(2)

发表日期:2013-04-07 点击

  以身作则

 

  一些开君王和贤相名臣不仅重视廉政教育,更深知“己身正,不令而行”的道理。他们十分注重以身作则,感化百官。

 

  春秋时鲁国宰相公仪休喜欢吃鱼,却从不接受别人送来的鱼。

 

  唐太宗李世民患有风湿病,不能住在阴冷潮湿的地方。但他很长时间却住在隋朝阴暗潮湿的旧宫殿里。他多次对太子和大臣们说:“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

 

  严刑惩贪

 

  感化和教育尽管必要,但同样并非万能。于是,一些君王为震慑贪官,强调以严刑肃贪,一是体现在量刑上,二是不赦贪官。

 

   先说量刑。《秦律》规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意思是哪怕受贿一个铜钱,也要受到脸上刺字,修城服苦役的惩罚。《唐律》规定官吏如在其辖区收受百姓财物,甚至牛羊瓜果等,或向百姓借贷财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贪污罪论处。明朝惩治贪官十分严酷,包括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据统计,明朝先后处死了15万名贪官,其中二品以上官员152人。

 

  再说“不赦贪官”,换句话说就是“不让贪官有复出之日”。

 

  唐太宗李世民于贞观四年大赦天下,罪无轻重,包括死罪皆赦免,却特别申明:“枉法受财之赃官不在赦列。”尽管宋王朝以忠厚开国,但也视贪赃为不赦之罪,并将贪官与“十恶杀人者”同罪。金朝世宗完颜雍也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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