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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中的四信建设(4)

发表日期:2013-05-15 点击

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信

 

法无信不公。司法制度是法制制度的重要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伴随着时代的风云流转,我国社会环境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而且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大把司法公信列为“四信建设”之一,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司法公信”建设的体现。人们也强烈希望在深化司法改革中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保障、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要认真践行司法为民,要加强与接受监督。司法机关要加强自律,主动自觉地接受上下左右的监督,只有这样司法公正、司法公信才能充分体现。只有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促进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司法公信力才会大大提高。   (作者为山西省诚信建设促进会常务副会长  王敬)

 

(来源:山西日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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