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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调研显示:学生犯罪存在“大小年”特征(3)

发表日期:2015-03-19 点击

犯罪低龄化判决轻缓化

 

在这45名学生犯罪人员中,犯罪年龄18周岁的2人,17周岁的11人,16周岁的19人,15周岁的11人,14周岁的2人,可谓呈现出中间高、两边低的倒U字型分布。从各年的平均年龄来看,2011年,犯罪时平均年龄为16.4岁,2012年略有降低,平均年龄为15.7岁,2013年又有所升高,为16.06岁,2014年为16岁,四年的平均年龄为16岁。

 

实践表明,司法机关秉承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理念,除社会危害特别严重、主观恶性特别大的案件,均通过监禁替代刑来挽救犯罪学生。在这45名学生犯罪人员中,被判处实刑的8人,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2人,被判处缓刑的35人,非监禁刑适用率高达82.2%,大大超过该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平均适用率即35%左右,充分展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谦抑性特征。

 

  调研组分析,学生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家庭因素、自身因素、学校因素和社会因素等。为此建议,充分发挥家庭第一防线的功能作用,将家庭教育课程列入素质教育行列,保障未成年子女得到科学、有效的监管,推动家庭教育法等相关立法出台;不断强化学校教书育人的职责功能,推进“法校联动”机制,建立监督惩处机制,开办假日学校,弥补假期监管空白;强化司法特殊预防功能,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建立综治部门和公检法等司法机关长效信息沟通机制,将外来流动学生纳入信息监管和帮扶安置范围,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力度。   (记者 王开广)

 

(来源:法制日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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