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部分利息无效 9月1日起施行(7)
发表日期:2015-08-07 点击 次 ■旧规回顾
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讨论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
(来源: 中国广播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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