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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区长引咎辞职,能警示后来者吗(2)

发表日期:2016-05-03 点击

  “引咎辞职”制度从无到有、从无形到定制,见于相关规章之中。不久前修改的疫苗条例也增加了“引咎辞职”的规定。引咎辞职,旨在丰富干部问责手段、涵养官员道德感,无疑具有进步意义。然而,相关制度并未完全定型,执行过程随意性较大,制度效用不确定。一方面,在制度上,何种情形属于“咎”、“咎”到什么程度必须“辞”、“辞”到哪一层官员等等,相关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在执行中,由于缺乏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后续管理,让这些人的去留成为难题。现实往往如人所见,引咎辞职成了少数“有咎”领导干部的“避风港”,待到风平浪静,这些干部便悄然复出,甚至得到提拔。相沿成习,不但与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官员引咎辞职之后必须退出公务员队伍有差距,亦令此项制度功用大打折扣。

 

  因此,一旦发生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事件,问责就要真问。除了出于官员个人自觉的引咎辞职之外,责令辞职、免职,乃至行政处分的撤职、开除,都该成为问责“标配”。而且,不能再上演复出戏码。这样,干部问责、行政处分的“高压线”才算真正“带电”,也才能真正警示后来者。   (连海平)

 

(来源:京华时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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