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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应有“不干预司法”的自觉

发表日期:2016-08-19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坚决抵制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违法行为,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国网,817日)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司法,就是“法之必行”中的关键环节。长期以来,司法被认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就是社会最大的不公。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由此可见,司法公正不仅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也是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的重要保证。

 

按照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领导干部为公或为私,以明或者以暗的方式来插手具体案件甚至直接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司法领域中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了司法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甚至让人们失去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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