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违规兼职取酬 “权”“利”怎可如此双收(4)
发表日期:2015-06-05 点击 次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提出,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013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堵住已有政策法规的制度漏洞,严格了对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或任职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并要求限期清理,进一步筑牢了从严管理干部的制度“防火墙”。
总体来看,党纪国法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行为的规范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
一个“冷却期”——现职和退居二线的党政领导干部禁止在企业兼职(任职),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则需“禁足”三年。
一个“禁区”——党政领导干部在三年的“冷却期”内应规避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以及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一个“条件”——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酬劳不得领;到企业任职的,行政、工资等关系必须转入企业,公务员身份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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