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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组织信任“罪加一等(2)

发表日期:2016-06-28 点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等五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相反,如果是“假交代、真隐瞒”“假上缴、真贪污”之类的欺骗、对抗组织的恶劣行径,按规定则会从严、从重处分。也就是说,利用组织关爱、骗取组织信任的干部,非但不会从轻处分,相反会“罪加一等”。

 

  正如一位纪检监察干部所言,“在‘问题干部’跌破底线之前,组织拉一把,是挽救干部。如果在组织‘上拉’的过程中,他不知好歹,执迷不悟,日后就不能再怪组织了。”古人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对一时糊涂而犯下错误的领导干部来说,要把来自组织的关爱当作检讨不足、改造自身的良机。只有及时把握机会、直面问题,才能痛改前非、将功补过,再次被党和人民所接受。有的干部在落马后常怪组织提醒不够,其实很多时候并非组织没提醒,只是他错把组织的提醒和关爱当作可以利用的漏洞,想侥幸过关罢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好干部不会自然而然产生。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党员干部被培养、选拔,到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都离不开组织的关爱和群众的支持。而报答组织厚爱和群众支持的最好方式是“为民掌好权,为民用好权”。作为领导干部自身,亦当“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从而砥砺品质、干净担当。   (孟祥夫)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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