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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谁来管

发表日期:2012-07-30 点击

 

作者:胡颖廉 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2493

 

    管理学大师、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曾说过:世界上没有最优的管理,只有令人满意的管理。一个完整的管理链条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这些环节能否取得令人满意的绩效,关键在于有没有合适的管理主体。我国社会管理的格局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这一表述点出了管理主体的类型,但没有明确具体的职责划分。那么,社会管理究竟由谁来管呢?

    近代以来,理论界对管理主体的认识经历了三阶段变迁。第一阶段是二战后,受凯恩斯主义和福利国家思潮的影响,公共行政理论占据了主流,政府对社会政策等一系列事务大包大揽。第二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后,以借鉴企业管理经验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大行其道。美国学者盖布勒和奥斯本在《重塑政府》一书中提出,政府的职能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即许多政府职责可以通过合同外包出去。第三阶段是21世纪初,新公共服务理论兴起,该理论的代表作——登哈特的《新公共服务》一书提出,政府的职责是服务,而不是掌舵,政府要尽量满足公民个性化的需求,而不是替民做主。诚然,我们不能用西方学理简单套用中国实际,但其对社会管理格局的理解具有启发意义。

    党委领导,主责是“掌舵”。党委要“抓大”,做好社会管理的价值理念、战略规划以及制度建设等顶层设计,而不应当被具体的事务所困。过去,党委在社会方面的领导主要表现为政法委领导。尽管这种做法有一定优势,但政法委管控社会秩序的功能定位与社会管理的内涵外延并不一致,突出表现为民政、社保、信访等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政府部门无法纳入政法委系统。近年来,各地积极创新体制,探索出多种组织形式。例如中央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北京、南京等地成立社会工作委员会,以海南为代表的群众工作部模式也受到广泛关注。各地政法委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承担起协调社区建设、发展社会组织、培养社会工作者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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