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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谁来管(3)

发表日期:2012-07-30 点击

    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集自治功能、服务功能于一体,同时协助基层政府从事一些与群众利益相关的行政工作,这是我国的特色。今后,要着力强化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并充分发挥“平安协会”、“老娘舅调解会”等新型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由社会自己来决定“划桨”的力度、频率乃至协同度。

    公众参与,主要是“自治”。公众要“律己”,就是动员组织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社会管理是对全社会的管理,也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因此一定要调动每个公民的积极性。社会管理的目标包括秩序和活力两方面,一个良性运行的社会,通常具有自我调解和修复功能。我国历来有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管理的传统。我们在实践中创造的群防群治模式、人民调解模式等都是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好经验。例如“非典”时期,疫情之所以没有向广大农村蔓延,一个重要原因是千千万万农民自发把守在村头巷尾,阻止任何可能的病毒携带者进入。我们要认真总结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成功经验,努力形成社会管理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一枝独秀不是春”,须“一花引得万花开”。社会管理不可能由一个主体管好,必须是多元的,更是渐次递进的。我们在选择社会管理主体时,一定要坚持社会自治和市场优先原则,党委掌好舵,政府提供好服务。能够由市场机制调解的,就一定不引入政府直接干预,公众则作为自我管理和服务的首选主体。唯有如此,才能发挥每个主体的比较优势,达到满意的管理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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