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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行贿“零容忍”,制度更过硬

发表日期:2014-05-19 点击

  发挥现有反腐制度的威力,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是重要一环。

 

  行贿者的好日子到头了!这是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释放出的一个明确信号。当日,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表示,反贪部门将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腐败案件东窗事发后,公众的注意力往往投射在贪官身上,这难免模糊了对行贿行为的视线。其实,针对行贿犯罪,我国刑法一直持明确的打击态度。刑法上贿赂罪至少包含了行贿与受贿两个罪名,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等规定对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有着明确规定。

 

  然而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而轻行贿”倾向。16次向湖南郴州市原纪委书记行贿的黄生福,3次被传唤却3次被释放;安徽阜阳中院腐败窝案中发现,有些市县的法院院长“乌纱帽”竟是靠行贿买来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中,“行贿状元”陈族远行贿3200万元却一度被取保候审未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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