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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主体责任既要“书记抓”也要“抓书记”

发表日期:2014-09-03 点击

日前,中共中央决定,袁纯清同志不再担任山西省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另有任用。此消息一出,让人们不禁联想起近一段时间以来,包括4名省委常委在内的7名省部级干部先后被查。山西“官场震动”引发人们的深思,就是落实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坚持坚持“书记抓”与“抓书记”相结合。

 

党委书记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负全面责任,主持着全局的工作。作为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要亲自抓、具体抓。不可否认,有的党委书记认为“只要自己不犯错误就没问题”,至于下属出了问题,只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就可以,用不着“别人犯病、自己吃药”,没必要追究领导责任和连带责任。有的片面地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自己当起“甩手掌柜”,主体责任变成了次要责任。

 

事实上,只有“不甩手”,才能当好“一把手”。党委书记只有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才能承担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角色,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防止只重党务管理不抓廉政建设、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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