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不应免除买家刑事责任
发表日期:2015-07-14 点击 次 杨成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手机看新闻
连日来,社交互动平台被“人贩子一律该判死刑”刷屏,使得拐卖儿童犯罪的话题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本周,人大常委会召开,会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涉及有关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相关规定的修改。
“人贩子一律该判死刑”是一个缺乏基本法律常识的提法,针对任何犯罪行为都要考虑具体情节,分出罪轻、罪重来,再按律处罚。就连故意杀人罪也没有一律判死刑的规定。
值得关注的不是“人贩子一律该判死刑”,而是“买家免刑”。按照现行刑法规定,买了被拐卖的孩子,只要不虐待、不阻碍解救,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主流观点认为此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益,而对收买人采取特别从宽处罚的措施。”然而细思此观点,则不难看出其混乱之处。如按此逻辑“出于对被绑架人人身安全的考虑,绑架犯罪只要不伤害被绑架人,不阻碍解救,是不是就不追究绑架人的刑事责任呢?”显然不行。若退一步假设“一个人买了明知是偷来的汽车,如果被发现后,不阻碍警方缴获赃物,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吗?”至少在现行刑法框架下是行不通的,依照相关规定“收购赃物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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