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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不应免除买家刑事责任(3)

发表日期:2015-07-14 点击

  为避免收买拐卖儿童者被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联合国《打击人口贩运示范法》2000年通过《补充议定书》,对接收、招募、运送、转移、窝藏贩运人口者一视同仁,予以同样的刑事定罪。
  互联网上流传着一句话“没有收买,就没有贩卖”,我国拐卖儿童犯罪活动严重的原因较为复杂,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或许不能完全避免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在刑罚严惩的威慑之下,定会有“买家”敬畏法律不铤而走险,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果“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对犯罪行为有所遏制,立法者理应不遗余力的尝试,以期避免类似拐卖儿童的人间悲剧再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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