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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不应免除买家刑事责任(2)

发表日期:2015-07-14 点击

  侵犯人身权利的绑架犯罪不会被免除刑事处罚,收购赃物的犯罪行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买了被拐卖的孩子却为何能“逍遥法外”?
  有关部门曾给出这样的解释:“本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规定得比较轻,并且幅度较大。这主要是考虑到收买人收买妇女、儿童多是居家过日子,主观恶性不深,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运用较轻刑罚更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和社会安定。”姑且不论这样解释是否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面对当前拐卖儿童犯罪活动较为严重的现状,仅因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意不深、法制观念淡薄就免于处罚,这样做并不有利于打击犯罪,这样执法也有纵容犯罪之嫌。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虽然从(草案)修改中可以看到立法顺应时势的调整和变化,但此条款仍为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留有免除刑事处罚的口子。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纵观其他国家立法中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且没有设置相应的免除处罚条款。日本刑法对拐卖儿童和收养被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均追究刑事责任。拐卖儿童的刑期10年以下,收养被拐卖儿童的刑期7年以下。美国拐卖儿童犯罪等同于绑架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同样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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