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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4)

发表日期:2013-02-22 点击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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