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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9)

发表日期:2013-02-22 点击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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