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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民国反腐:不敢打“老虎” 只敢抓“鱼虾”(三)

发表日期:2015-01-22 点击

 种种事例说明,“中华民国”各时期的政府并不是不反贪,但是,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他们建立的反贪机制最终往往都流于形式,甚至被统治者自己破坏,有关职能部门不敢打“老虎”,只敢抓“鱼虾”。

 

 民国反腐启示录

 

 “中华民国”建立的反贪机制最终往往都流于形式,甚至被统治者自己破坏,有关职能部门不敢打“老虎”,只敢抓“鱼虾”。

 

 腐化是缺乏有效的政治制度化的一种表征,它导致公职官员没有自律感,缺乏操守,妄取分外之利,不尽职内之责。对一个政权的统治造成毁灭性灾难的因素中,贪污腐败是最根本性的、最致命的一种因素

 邱涛分析道:“而民国时期的贪污腐败之严重,存在很多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我们的传统政治模式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传统,导致他们使用金钱作为润滑剂;第二是由于近代中国是一个转型时期,外敌入侵情况下,导致中国社会不稳,新旧政权频繁更迭,旧的和新的统治者为了稳固自己的权力,主要依靠武力和金钱两种手段;第三是中国当时的制度原因,民国时期是从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到民主共和制的转型期,旧制度留存,新制度要确立,必然会给贪腐留有很多空档;第四是民国时期的法律、政治制度似乎在逐步完善,但是在制度和执行之间存在差距,也就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第五是对反贪腐而言,并不是一个很好的社会形态,且如果政治或者说行政权力对此干预过多,会造成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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