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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打架”不应殃及民众(2)

发表日期:2011-11-04 点击

  行政执法中的规章冲突并不罕见。规章冲突的解决也有一整套规则,除了前面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新法优于旧法”之外,还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按说,规章冲突不应该出现在旧的上位法与新的下位法之间,因为只要旧的上位法还未失效,与之相冲突的下位法就不应该出台。这样的情况又确在发生,证明了我们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上远谈不上成熟,在规章冲突的解决上也难称有效。

 

  就算东莞市卫生部门和食品药监部门真是就规章之间的冲突而对峙,那就应该先提交卫生部处理。在卫生部的官方网站上,也明确载明,卫生部负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东莞卫生局和东莞食品药监局的共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当然有权依法处置发生在东莞的“规章冲突”。

 

  即便这一规章冲突的背后还涉及《食品安全法》,卫生部确实无权处置,也可以先交由国务院法制办依法审查,由国务院来处理。国务院法制办或国务院也无法处理的,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规章冲突的解决并不是没有制度,也不是制度不具体。怕就怕冲突双方并不想通过制度来调处争端,保持现有的执法利益看上去似乎是最“经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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