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打架”不应殃及民众(3)
发表日期:2011-11-04 点击 次 另一涉及执法程序的问题是,在规章冲突未得到解决之前,地方行政部门是否可以按各自对规章的理解,将冲突进行到底?
很明显,这种将对不特定多数民众带来伤害的执法方法是必须遏止的。行政权的行使应符合目的性,并采行最小损害的方法。这一“比例原则”被奉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它提示了行政权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民,而不是为祸于民。
东莞两部门为一纸“健康证明”争执不下,虽不能据此作出“利益冲突”的判断,但两部门也应主动避免瓜田李下的嫌疑。暂停“健康证明”新证,及时将规章冲突交付有权机关处理,将是妥善的处理方案。 (王刚桥)
(来源: 新京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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