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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社论:贪官何以能在事业单位“上岗”(2)

发表日期:2011-11-08 点击

  1994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犯罪如何处理。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也没有十分确切的规定。20076月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补上了这个漏洞——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即无论被判处实刑或缓刑,都要开除公职。作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是否也应该参照公务员相关管理规定来执行?

 

  更让民意情难以堪的是,官员执掌公权,理应是守法表率,而不应是钻制度空子。公众无法容忍一个因为腐败犯罪而落马的官员,还继续窃据公器,这是很朴素的要求。从此前曝光的多起“贪官获罪后依旧吃官俸”来看,地方政府应对比较积极,并没敢钻法律空子,挑战公众监督。如温州瑞安市原副市长蒋良荣被判缓刑后,“保留公职,不上班照样领工资”被曝光,蒋迅即被开除公职。

 

  再看禄劝县,以农业局原会计科科长张本发为例,他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张本发仍在上班,虽然只发工资的60%做生活费。很明显,张、蒋两名被判官员,从未被开除过公务员身份;在刑满恢复公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生效,当然应依法开除其公务员身份。但当地官方解释是:此时他们已不是公务员了。试问,禄劝县何时开除了他们的公务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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