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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不应是“见利勇为”

发表日期:2011-09-27 点击

  广州拟建立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工作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出台涉及提高奖励慰问抚恤金等措施。目前已出台意见稿,将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英勇程度、贡献大小、伤残程度等分设不同级别的奖励慰问金,而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最高颁发抚恤金50万元。(925日《广州日报》)

 

  这几年,各地见义勇为奖励机制纷纷出台。必须承认的是,见义勇为是良好道德的体现,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嘉奖。树立正面榜样,也能够起到道德拯救的社会效益。

 

  面对道德的不断滑坡,对见义勇为进行物质化的护航,无疑值得称道。但首先必须认知的是,当今社会道德的某些缺失已不可回避,提高见义勇为奖励金恰恰折射了社会道德的衰朽。曾经出台过,不鼓励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见义勇为的相关政策;而今又以“重金”来对见义勇为者以资鼓励。二者貌似不存在内在的悖论,然“重奖之下,必有勇夫”。当辅以金钱激励人心,见义勇为的事迹完全可能发展成一项“重金打擂”的大戏。

 

  必须承认的是,见义勇为的确需要政府、社会的肯定和支持。而如今不断提高奖励金额,当然可以激励民众积极参与的冲动心理。但需要指出的是,社会的正义感是道德素质与正义感的召唤,本该如“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般自觉参与,而绝非职能部门重奖之下的利益驱使。道德滑坡之下的人心重建,奈何以钱驱之,似乎道德生存已赖于金钱的支撑?道德的冷暴力与围观的冷视线,依靠重奖机制,真能获得救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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