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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领导干部正当的个人利益?(3)

发表日期:2011-06-12 点击

  这不是笔者玩文字游戏,而是由这“不可否认”可以明确无误地感受到,在一些人——当然主要是官员——的心目中,确实还另外存在着一个“领导干部的正当的个人利益”和“合理的发展诉求”。维护了、满足了民众的利益和发展诉求,并不等于就维护了、满足了领导干部的利益和发展诉求,所以还有必要把他们的利益和诉求单列出来,而且要“不可否认”!

 

  如果这样,我们一再宣称的,我们的官员是代表人民利益的,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再无另外的个人利益,也就被颠覆了。

 

  天下为公,人民最大。非官无权的老百姓是人民的主体,是官有权的各级官员、各级领导干部同样也是人民的一分子。所以当我们说“人民”的时候,实际是包含了官民在内的所有人(按过去的说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即“敌人”的人算不得“人民”,不知现在还坚持不坚持这种说法)。那么,人民的利益,民众的利益,也自然包括有官员的利益。而当宣称官员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时候,就更应该这样。

 

  不仅如此。人民的利益,民众的利益,同时也是国家的利益,是政府的利益。没有人民、没有民众,何来国家?世界上有没有人民的国家吗?有只有官员的国家吗?没有人民、没有民众,又何来政府?又何用政府?它要“政府”谁?世界上有没有人民、没有民众的政府吗?有只有官员的政府吗?没有,没有,从来没有,以后也不会有。那么,各级管理国家事务、在政府任职的官员,包括领导干部,连除人民利益之外,国家、政府都没有另外的利益,他们又怎么会有不包含在人民利益之内的另外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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