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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部门的遗弃行为不只构成玩忽职守罪(2)

发表日期:2012-03-23 点击

    有道是“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路过小悦悦身边的18个人,视而不见受伤的儿童,其遭受谴责的根据是每个人所负有的道德义务。但是,从法律意义上讲,这18个人并没有违反哪部具体的法律,其行为破坏的是社会道德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而遗弃女中学生的涡阳县高公镇派出所警察和民政部门负责人,则已经越过了道德的最低底线,既破坏了社会的道德关系,也破坏了法律关系。不仅如此,作为政府公职机构人员,派出所警察和民政部门负责人,其实施公权力的行为,对公民具有无形的教化和有形的示范作用,是社会道德建构的“紧固件”,对社会道德状况和法治状况负有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责任。

 

    公民的道德义务不是强制性的,而公职机构的法律义务却是强制性的。从道德建设的角度讲,有责部门履行好法律的强制性义务,是对公民履行道德的非强制性义务的垂范。要正下梁,先正上梁。法律的强制性义务履行好了,漠视道德的非强制性义务的做法就失去了庇护所。由此,社会道德建设的关键,就在于公权力机构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在该行动时作为,于当禁行处止步,不拖社会道德建设的后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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