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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文明社会,法之威慑力不在于严酷(2)

发表日期:2013-02-01 点击

  引进鞭刑的建议招致众多网民“无条件反对”,足见民智早已从历史沉疴中觉醒,这样的建议若带到全国两会上,只能是个笑料。然而也有部分网友建议“有条件引进”,即鞭刑只能用来惩治贪腐,“贪官污吏,不鞭不行”。贪腐行为屡禁不绝,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民愤极大,此情诚然可以理解,但我以为,动用酷刑就可有效惩治贪腐,依然是个认识误区。

 

  我国历史上,对贪官刑罚之严酷莫过于明代。当年朱元璋用“剥皮实草”对付贪官,规定官员凡贪污60两银子以上即枭首示众,还要把贪官的皮剥下来塞上稻草,置于公堂之上以警示到任新官。此种刑罚之血腥残忍世所罕见,但即便如此,明初贪官依旧如过江之鲫,连朱元璋自己也承认:“本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夕犯!”足见严刑峻法之于惩治官员贪腐作用有限。

 

  相信每个人都知道生命和自由的宝贵,从一些贪官落马后或痛哭流涕、或百般辩解、或惶惶不可终日的姿态看,现行刑法中有关惩治贪腐的条文对他们是有威慑力的,然而现实中,这种威慑力很多时候仅限于贪官东窗事发之后,而不是之前。也就是说,很多贪官根本就想不到自己会落到这一步,他们认为贪腐行为暴露只是抽天价烟遭人肉搜索、与情妇上床被网络曝光之类的小概率事件,轮不到自己身上;就算暴露了,还可以通过权力运作大事化小,背个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完事。在这种情形下,就算刑法规定将贪官五马分尸,也无助于减少贪官们铤而走险。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用我们的话说就是“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断完善发现贪官和惩治贪官的制度设计,不断强化对官员的监督和对权力的制衡,让贪腐行为无处藏身,让贪官无一例外“伸手必被捉”,这是比设计酷刑靠谱得多也重要得多的事情。   (傩送)

 

(来源:湖南红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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