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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名落马省部级高官逾8成涉受贿 27人获死缓(6)

发表日期:2013-05-28 点击

  第二,不宜“火箭式”提拔领导干部。所选案例中,开始任副省部级职务时年龄最小的39岁,开始任职时不到50岁的约占37%。可见,有相当部分的腐败高官,在比较年轻时,就走上了较高领导岗位。年轻得势,或者平步青云,容易失去自我,产生错觉,飘飘然,忘乎所以,目空一切,为所欲为,滑向犯罪。因此,我们建议,要尽可能避免“火箭”式提拔干部,应按照正常程序,遵循干部成长规律,使干部一步一个脚印,脚踏实地,稳步前进。

 

  第三,严防“带病”提拔领导干部。所选案例中,约有63%的案主,在作案之后仍然获得提拔,约有48%的案主,在担任副省部级职务之前就开始了犯罪。因此,为了杜绝这种“带病”提拔现象,应该严格实行任前任后审查、审计制度。领导干部在离开某一岗位,或者在新任某一职务之前,有关部门应该对其本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仔细考察、审查,对其负责的部门或者分管的领域,进行彻底审计、审查。我国在 1995年出台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又出台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后,类似文件不断修改、补充、更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充满弹性,还不周密,不到位,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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