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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吴虹飞案带来的言论尺度思考

发表日期:2013-07-31 点击

被指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女歌手吴虹飞被警方刑事拘留。27日,吴虹飞的代理律师首度发声,称其言论没达到刑事犯罪具有的标准及危害性,不构成犯罪。(728日《京华时报》)

 

言论自由既是权利,也是责任。公民不能用言论侵犯他人权利,侮辱诽谤他人,也不能以言论破坏公共秩序,给社会带来恐慌与不安。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受拘留、罚款处罚。刑法也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吴虹飞随意发表实施爆炸的不当“恐吓性”言论,就可能引起人们恐慌,进而破坏公共秩序。也正因此,警方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其刑拘。该事件警示着公众应学会慎用言论自由权。然而,用公权力惩罚公民言论,特别是处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刑罚,也应慎之又慎。

 

有些时候,公民发表形式上的“恐吓性”言论,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是为了表达某种不满或愤怒,常人都不会信以为真,自然也不会引起社会恐慌。而吴虹飞律师正是以“对于吴虹飞发的微博,一般人都会判断这只不过是句气话,不会觉得她真会去炸这些地方”为由,认为吴虹飞不构成犯罪。

 

同时,我们还应认识到,个案中言论危害程度取决于具体时空,相同言论因主体、对象、地点、时间等因素不同而相异。如同样是谎称爆炸,针对航空器一般比针对普通家庭危害性大;针对刚遭受过爆炸的家庭比针对普通家庭危害性大。而吴虹飞发微博正是在冀中星制造首都机场爆炸案约9小时后,时机敏感,而且涉及互联网传播,受众较广,这些都是对其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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