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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吴虹飞案带来的言论尺度思考(2)

发表日期:2013-07-31 点击

无论如何,依刑法规定,刑罚只能针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行为,也即具有严重“现实危险性”,能够引起严重社会恐慌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言论。而如何界定言论是否足以造成社会恐慌?构成违法甚至刑罚的标准是什么?吴虹飞言论的危害程度能否达到该标准?这些问题对于本事件最终定性尤为重要。更重要的是,言论违法、犯罪标准直接决定了公民言论权的尺度,如果标准设置不当既可能造成少数人说话缺乏底线意识,也可能造成人人自危的“寒蝉效应”。

 

遗憾的是,现有法律并没有对“违法、犯罪言论”给出较为客观、易操作的标准。这也导致类似事件争议不断。笔者认为,一般而言,此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言论者随后行为是否为进一步制造恐慌创造条件;二是社会公众是否相信了此言论,进而产生了恐慌;三是公安机关和言论指向者是否因此言论采取了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目前,吴虹飞案已经成为全国关注大案,不仅引发了公众对于言论尺度的诸多讨论,还有不少群众对该案产生了质疑,甚至担忧言论权在今后将受到“不当限制”。当地警方有必要就此案给公众一个合理解释,需要向公众释明,执法过程中参照了怎样的标准?吴虹飞又是如何达到了这个标准?别再让案情扑朔迷离,这既影响执法公信力,还让公众惶惶不安。相信在公正、透明的语境下,该案的依法、妥善解决,将为公民言论的尺度设立一个合理标杆。   (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舒锐) 

 

(来源:羊城晚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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