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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廉洁年金要有细化准则配套

发表日期:2013-11-01 点击

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研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报告建议,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1027日人民网)

 

公务员廉洁年金制,实则是一种奖罚机制,廉洁者可以得到奖励,不廉洁者将受处罚,由此,可以约束官员的行为,少犯错误,避免腐败。但是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概念比较宏观,决策失误造成损失也算是重大错误,为民办事不力也可称得上是重大错误,究竟“重大”到多大?再则“腐败行为”就更难区分,贪污受贿几十元也算是腐败行为;几千万上亿也是腐败行为;公车私用也是腐败行为;等等。怎么来鉴定?

 

实行廉洁年金制与强硬的纪律规定相比,也是一种软约束。随时随地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不能贪图一己之利,不要因小而失大,此种措施其实是监督制度的一种补充。但是如果是监管不严,一些重大错误被掩盖或者定性不准,一些腐败行为没有被发现,此种廉洁金就难起到约束的效用,反而成了一种福利。

 

廉洁年金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早已经实行,而且效果非常的不错,其中的原因在于规定的标准非常之严厉,如:在新加坡,政府官员日常办公都是坐自己购买的私车,自己花钱买汽油和维修汽车,公车私用被视为违法。如:香港对腐败零容忍,所有官员,哪怕贪污一分钱,那也是贪,都要一查到底。在此种语境下,官员如坐针毡,想“安全降落”,就得从小事做起,不敢丝毫的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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