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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为年俗留下空间(2)

发表日期:2014-01-30 点击

在“春节”的文化转型中,能不能找到一种方式,让大家各得其所?让这一传统节日既有持敬守静的“敬”,红红火火的“喜”,家人友人的“亲”,又不至于太“俗”太“闹”,贪“吃”爱“礼”,偶尔还有一个“赌”字?更为关键的是,传统的春节习俗,过于重视血亲小圈子,而相对不够重视开放的公共领域生活;固然不乏爱心,却也仍然有待培育公益心。能否在重建春节习俗的过程中,同时加强文化认同和公共意识?比如,在一些国家民俗中,通过特定的仪式和形式,体现出社区和团体的存在,通过不限于家庭亲人的群体活动,构建出丰富的公共生活领域,在更大的程度上培养对社会、国家、民族的归属、认同与公益心。

 

因此,立法者和执法者应该有更大的文化关怀,通过具体的技术手段,既维护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法定权利,又为传统文化留下生长的空间,使之成为促进民族认同和强化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节点。比如,能否通过科技手段,降低烟花爆竹的污染、噪音和火灾隐患?舞狮舞龙扭秧歌,是否通过居民自治和民主协商的方式选择时间和地点,既保留年味又培养自治意识?社会组织能否行动起来,举办一些体现组织性、开放性和集体性的节庆活动?等等。

 

自省促进文化创新。这些看似小事,却有助于形成开放的公共生活领域,帮助国家将社会“编织”起来,有助于在复杂、分化的转型社会中增强归属、凝聚共识、增加认同,更好地在继承中发展,在传承中创新,从而体现传统民俗“正风俗、饬人心”之教化正俗的美意。因此,尽管我们的民俗已经有着极为充实的形态,但完全还可以运用法治的手段和法治的方式,进行更丰富美好的文化创新,从而成为中国梦清雅却丰富的底色。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支振锋)

  

(来源:人民日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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