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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每日电讯:“行恶式放生”不能游走“法外”(2)

发表日期:2014-11-17 点击

从人性自私的一面考量,抛弃了尊重自然、尊重他人、尊重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的放生,不过是完全为了满足个人的某种内心诉求而肆意妄为,称其为文明与道义幌子下的“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也不为过。而从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的社会层面观察,放生毒蛇也罢,放生老鼠也好,根本上与行善的放生行为已南辕北辙,称其为行恶也并不为过。

 

行善的放生行为,自我把持不好,就有可能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而行恶的放生行为,则不仅仅止于此。行恶式的放生,譬如在城郊放生毒蛇、在村庄放生老鼠,恐怕最起码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探究的话,根据性质不同,也可能要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是对不特定的他人导致损害,按照民法通则的归责原则,基于放生者的主观过错,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来看,行恶式放生会涉及多重法律风险。

 

但揆诸现实,对行恶式放生鲜有依法处罚的判例,往往停留于舆论的道德谴责与批判,从而任由其游走于“法外之地”的地带。无论多么美好的初衷,都不能成为危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借口,法治叙事时代,需要对不羁的放生行为予以规范,更需要对行恶式放生依法说不。   燕农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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