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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失足”公民也有监督权利

发表日期:2015-04-02 点击

 对美好道德的要求,当然是每一个善良公众的正当期待。我们可以希望监督公权力的人自身也是高洁之士,但并不是说只有高洁之士才能监督公权力

 

 以监督公车私用而闻名全国的广州区伯更有名了,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329日证实,26日确有一名广州籍区姓男子因嫖娼被抓获并被行政拘留5日。这名区姓男子就是微博认证信息为“广州草根明星”“广州公车私用监督达人”的广州人区少坤。

 

 在广州,因为长期监督公车私用,区伯得到民众和舆论界的支持。然而,一夕之间,由于嫖娼被抓,广州区伯就由一名正义之士,沦落为“失足”老人了。一时间,抨击与点赞、法律与道德、猜测与爆料……纷纷扰扰,引发舆论热议。

 

 从目前公布的情况来看,指向广州区伯涉嫌嫖娼的证据并非没有力度。但问题在于,即便广州区伯嫖娼了、违法了、堕落了、失德了,与他监督公车私用之间又有什么样的关系呢?毫无疑问,根据现行法律,嫖娼系违法行为,无论任何人,一经发现,都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区伯当然不能例外。但如果以区伯失足或失德来否定他监督公车私用的行为,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且道理非常简单,“失足”公民也有监督权利。

 

 最有权威的依据当然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41条更是以三个款项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即便广州区伯涉嫌嫖娼违法、失足、失德,他仍然是享有宪法基本权利的公民,仍然享有监督政府和官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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