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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退出如何“退”

发表日期:2016-05-11 点击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扶贫开发的制度性改革,是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的一个重要内容。

 

  《意见》对贫困县和贫困村的退出标准做出怎样的规定?如何防止地方为了政绩,由争先“戴帽”变成争先“脱帽”?如何提升贫困群众的内生发展动力?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永富,国务院扶贫办政策法规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苏国霞对此进行了解读。

 

  2%3%的标准兼顾了现实和国际惯例

 

  《意见》对贫困县和贫困村的退出标准做出规定,明确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降至3%以下),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降至3%以下),就可以退出。

 

  这一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这个标准经过了反复研究,总结了地方经验,参考了国际惯例。”刘永富回应指出。

 

  苏国霞介绍,建档立卡数据显示,我国贫困县平均贫困发生率17.3%、贫困村为16.9%。“我们做了测算,到2020年所有中部县贫困发生率降到2%以下,西部降到3%以下,将剩下800万贫困人口,通过低保、医保和养老保险等措施,能够确保他们到2020年收入都达到国家扶贫标准以上,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苏国霞说,此外,从各国减贫经验看,一般一个国家的贫困人口降到3%左右,就很难通过开发的措施来解决贫困问题,需要用保障的措施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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