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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大纪律”到“52个不准”:中共把反腐进行到底(3)

发表日期:2011-05-12 点击

    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了由主席毛泽东签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

 

    中央苏区史专家凌步机对记者说,训令的颁布标志着中央苏区开始走上依法反腐的道路,有力促进了苏区反腐倡廉斗争深入开展。

 

    据记载,当年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长唐红达侵吞公款、公债、谷票、公物折计大洋2000元被判处死刑,其法律依据就是26号训令。

 

    “虽然训令是在物资极端匮乏、敌我矛盾异常激烈的背景下出台的,似乎有点‘残酷’,却充分体现了中共领导下的政权惩治腐败的决心。”凌步机说。

 

    这些做法纯洁了党和军队,赢得了民心,为中共打败强大的国民党对手、夺取全国政权奠定了基础。

 

    被誉为“井冈山活字典”的井冈山革命博物馆82岁老馆长毛秉华说,朱毛红军的纪律十分严明,他们用实际行动赢得了农民、商贩的信任,周边地区的商贩纷纷涌入井冈山做买卖,带来红军需要的物资,农民群众不仅为红军捐粮,还参加红军投身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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