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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法治社会建设的组织基石

发表日期:2014-11-25 点击

  作者:刘振国来源:学习时报字数:1742
  现代政治秩序的三大要素是强大的国家、国家对法治的尊崇和全体公民对政府的问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党历史上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全会,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为社会组织描绘了法治蓝图,全文8次提及“社会组织”一词,在11个部分20余处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和作用发挥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并且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一章对如何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作了专节论述,社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特别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日益凸显。
  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迫切需要法治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在推进社会组织法制建设上,初步形成了以社会组织的三个登记管理条例为主体,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辅助,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法律框架。但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组织发展趋势相比,社会组织法治建设总体上仍非常滞后,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体系不健全。只有关于不同类别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专项法规,在宪法之下缺乏有关社会组织的基本法律,社会组织的权利还缺乏法律的有效保障,社会组织与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缺乏法律的有效调整。二是立法层级不高。相关的制度规范主要限于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导致法律法规政策间缺乏配套衔接甚至相互冲突。三是法规内容不完善。法规和规章主要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程序性规范为主,而缺乏实体性规范,对社会组织的行为缺乏有效规范。监督管理的内容较多,培育扶持的内容较少。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三个行政法规颁布于十多年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还由暂行条例规范,许多内容已经明显与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状况相脱节。四是执法权威性不足。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偏高、管理力量薄弱、执法队伍缺失、保障不足等原因,导致大量社会组织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使社会组织有法不依,违法难究问题严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难以依法行政,履行登记、监管、执法等职责。这些问题固然与社会组织自身素质能力低和政府管理体制不完善、培育扶持政策不到位等有很大关系,但其根本原因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和完善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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