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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历史回顾与启示(3)

发表日期:2016-01-15 点击

  为使巡视工作能有效执行,192810月中央专门制定了巡视条例,以中央通告形式下发,对各级党部的巡视员人数、人选的决定,巡视员的条件、职责,巡视的时间、任务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党的巡视工作制度化,为中共巡视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党的巡视制度正式确立。1931年召开的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过去的工作指导“偏重形式上的文件如通告、指示信”等,要改用“活的领导”,建立完全的巡视制度。全会通过的《中央巡视条例》进一步推动了党内巡视工作规范化。

 

  全民族抗战爆发后,面对新的革命形势,党加强了自身各方面的建设,多次酝酿恢复建立党内纪律监察制度。在1938年召开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首次提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根据他的建议,制定并通过了《关于各级党部的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明确提出:“上级党委得向下级党委派遣巡视员,传达上级党委的意见,考察下面的情形报告上级党委。” 19395月中央提出“党与政府民众团体的指导机关力求短小精干,在游击队的掩护下领导与巡视下层工作”。为贯彻好党的土地政策,19421月中央在《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中指出,“各根据地内党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工作严格检查,派员下乡、分途巡视各地实行的程度,周密地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各地经验,发扬正确实行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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