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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历史回顾与启示(7)

发表日期:2016-01-15 点击

  200211月,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的重大决策。20031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巡视制度确定为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之一,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中央批准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成立巡视工作办公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监督制度”一章中,专门列出“巡视”一节,指出“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正式把巡视制度确立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规范巡视工作,2004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其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也陆续设立了121个巡视机构,组建了专职巡视队伍,巡视工作全面推开。

 

  2004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2005年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对进一步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巡视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7年党的十七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修改后的党章第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这是第一次把巡视制度正式写进党章,将巡视制度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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